(2017)粤1971民初24216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1971民初24216号
张红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透支本金94459.38元及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16年12月3日未还利息5138元、滞纳金20587.22元、手续费13798.11元,共计133982.71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手续费按分期本金总额的0.6%/期,按期收取);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玲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邱桂珍、人民陪审员刘楹茵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松山湖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